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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对经济犯罪案件捕前辩护的深思(二)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张岩

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在上一期文章中,笔者对“捕前辩护”在不同时期的定义与内容进行了梳理。书接上文,本期笔者将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对经济犯罪案件的捕前辩护作进一步阐述。

一、经济犯罪案件捕前辩护的特征


(一)案件发展进程缓慢,辩护工作开展前置。

经济犯罪案件不同与传统犯罪案件,发生的预见性与持续性较强,往往会出现立案前介入或立案后第一时间介入的情况,整个辩护工作的开展主动性相当明显。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经济犯罪案件在公安机关报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前已经有辩护律师介入,甚至很多辩护工作从公安机关尚未立案时就已经开始。从拘留到逮捕,在这“黄金37天”中如果能够介入案件,当然对辩护人全面了解案件及证据大有裨益。

(二)案件涉及主体多,各方供述矛盾多。

经济犯罪案件涉及主体繁多,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还有各个环节的证人、主管机关、银行等等,而且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往往不止一人。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数量均较多。在这样的案件中,捕前辩护需要分解各种人物关系,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分析,对与客观证据或其他言词证据矛盾之处需核实或补强证据。


(三)核心证据为资金流,原始书证意义重大。

无论是涉税犯罪、金融犯罪还是诈骗类犯罪,案件的核心证据都是资金流向。银行流水是非常重要的侦查方向,任何辩护工作都离不开对资金流的解释和说明,如果有现金往来的收条和各类文书会非常重要。在大多数没有犯罪故意而卷入刑事诉讼的情况中,最无奈的就是“我们说好的,但没有书面证据。”或者“证据什么都有,但是现在确实找不到了。”尤其是诈骗类犯罪,很多时候都是双方互相认为被对方欺骗,但客观上往往面临着书面证据都无法证明当时的真实情况,于是事实往往体现为拥有书面证据的一方所陈述的那样。


(四)案件定性争议较大,专业知识辅助辩护。

当前及未来有大量经济犯罪案件会存在定性争议,尤其是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具体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虽然两高和各部现在频繁发布各类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但这只能说明实务中存在大量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存在争议,而且快速的司法解释制作必然导致前后矛盾或表述不清,这给办案人员和律师留下来非常大的探讨空间。非常明显地看到,当前互联网、虚拟货币以及区块链的不断发展,很多问题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只能以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适用和裁判,包括金融知识、科技知识、税务知识在内的各类知识都需要法律工作者不断积累。对律师而言,非法律行业的专业知识必然可以辅助辩护工作,甚至必要时还需要与其他专业人士合作,从而达到更好的辩护效果。


二、经济犯罪捕前辩护的意义


基于当前经济犯罪案件的发展趋势,结合不断完善的法治建设体系,捕前辩护越来越成为刑事辩护的重要阶段,甚至对整个刑事诉讼的辩护工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对经济犯罪捕前辩护所产生的意义,笔者在此提出几点不成熟的总结:


(一) 减少经济纠纷被刑事诉讼干预的风险

实务中,很多民商事纠纷因立案困难或者证据缺失而选择刑事途径解决,利用刑事诉讼干预经济纠纷。诚然,民商事纠纷若达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确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但大量民商事纠纷还是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否则对经济纠纷以及刑法的谦抑性而言都是毁灭性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无法全面收集经济犯罪的证据,加之经济犯罪案件定性难度越来越大,逮捕审查成为侦查机关立案后第一个,也可以说是唯一一个阻却刑事诉讼不当干预经济纠纷的程序(毕竟在捕诉合一的诉讼模式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决定不起诉的可能性非常小)。而且,即使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对案件不起诉,但前期的羁押和搜查对任何经济体都将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在对案件是否决定批准逮捕前,充分的辩护工作对于将经济纠纷拉回民商事诉讼的战场、减少经济纠纷被刑事诉讼干预具有重要意义。


(二) 避免商业斗争引发不必要的刑事诉讼

商业斗争本来不关乎刑事责任,但很多经济犯罪案件之所以立案侦查,是股东之间或者竞争对手之间的商业斗争引发的互相举报。无论被举报者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一定存在举报者恶意夸大案情,甚至虚构事实,意图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打击对方。这样的现象在扫黑除恶的专项活动中尤为突出,众多商业斗争欲借助国家机关对涉黑涉恶案件的打击,制造众多不存在或不严重的刑事诉讼。面对这样的情况,捕前辩护工作可以帮助公安机关以及监察机关分析识别不必要启动的刑事诉讼。


(三) 保护企业管理人员的合法诉权

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企业管理人员被卷入刑事诉讼极为常见,凡是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企业管理人员难免被讯问或羁押。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企业管理人员的诸多诉权需要得到保护,因为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正常运行,还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甚至还关系到民商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几乎每个案件的涉案人员在看守所里都会表达出对公司的担忧,举例如下:债权人催款如何回复、员工担心公司情况如何回答、尚未推进的合同如何进行、合作方要见负责人如何回答等等。这些担忧无疑是杞人忧天,完全是企业正常运转所需解决的问题。捕前辩护的存在,无论结果如何,都需要协助企业管理人员协调统筹企业的正常经营。当然,如果公司业务本身就是犯罪行为,这一问题不再需要考虑。但事实上,很多涉嫌经济犯罪的企业都是正常经营合法业务的。


(四) 及时梳理案件并与公诉机关信息全面同步更新

这一点是很容易理解的,在“捕诉合一”之前,只有等到审查起诉阶段才可以和公诉机关沟通案件,但现在早在侦查阶段开始三十天内(职务犯罪除外)就可以与审查批捕及公诉机关进行沟通,通过这一过程从而能够基本了解主办人员的初步思路。同时,辩护工作可以让主办人员及时了解案件的更多细节,无论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都可以就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相关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保持沟通从而实现信息同步更新,对有效辩护的实现意义重大。


(五) 推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依法进行

在办理多起案件后,笔者可以确定,好的辩护工作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思路有积极影响,尤其体现在加强侦查工作的合法性。目前,绝大多数侦查机关都希望严格依照法律以及办案规则完成侦查工作,但限于工作量巨大以及报送批准逮捕前对案件证据的了解有限,协助侦查机关保证依法侦查亦是捕前辩护的应有之意。


编辑|稼轩文编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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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封面及文内所使用配图均已签署公众领域贡献宣告(Creative Commons  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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